2009年12月17日 星期四

2010元旦迎朝陽樂活新北市攝影比賽



臺北縣政府「元旦迎朝陽,樂活新北市」元旦升旗典禮攝影比賽活動簡章


活動宗旨:


慶祝中華民國建國99年,凝聚縣民愛國情操及團結精神,臺北縣政府主辦「元旦迎朝陽,樂活新北市」元旦升旗典禮。為期透過攝影比賽活動的舉辦,並藉由愛好攝影人士的攝影技術捕捉相關精彩畫面,及透過攝影畫面的詮釋以表現新北市生命力,特舉辦本活動。


主辦單位:


臺北縣政府。


承辦單位:


臺北縣攝影學會。


參賽資格:


凡愛好攝影人士均可參加。


攝影主題:


臺北縣舉辦元旦升旗典禮活動。


臺北縣舉辦元旦升旗典禮活動製作之創意國旗魔術頭巾。


拍攝時間及地點:


(一)9911(星期五)上午於臺北縣縣民廣場舉辦元旦升旗典禮活動及元旦迎新party活動拍攝,並呈現本次活動製作之創意國旗魔術頭巾。


(二)9911(星期五)至9917(星期四)於臺北縣縣民廣場、板橋萬坪公園、三峽老街、碧潭風景區及陽光運動公園等地拍攝,並呈現本次活動製作之創意國旗魔術頭巾。


作品規格:


彩色或黑白照片不拘,傳統或數位相機作品皆可參加。軟片相紙不限廠牌,每件作品應沖印或輸出5X7英吋參賽,並於作品背面貼妥報名表,表內各項資料請詳細填寫,未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。


收件時間及地點:


(一)自9911(星期五)起至9918(星期五)止。


(二)參賽作品一律掛號郵寄投遞,以郵戳為憑,逾期不予受理,收件地點:臺北市愛國西路27樓,收件人:黃郁芝。信封上請註明「參加『元旦迎朝陽,樂活新北市』攝影比賽」。


參賽規則:


(一)參賽作品除應符合比賽題材規定,張數不限,並以未參加其他比賽或公開發表為限,同時所送交之攝影作品皆不得裝裱、加色、翻拍、不可合成、彩繪、疊片、護貝,連作不收,違者取消參賽資格。


(二)參賽作品嚴禁盜用他人作品,違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參賽或得獎資格,得獎者追回已獲獎金及獎狀,其獎位不另遞補。其涉及著作權侵害之法律責任由參賽者自行負責。


(三)得獎作品原稿底片(或數位檔六百萬畫數以上)自公布得獎日起,10日內繳交主辦單位,無法繳交底片或繳交不全者,視同棄權並取消獲獎資格,其獎位不另遞補。已交付原稿底片者,不得於公佈得獎成績後放棄得獎,未獲獎作品,不另退件。


(四)所有得獎作品著作權歸主辦單位所有,主辦單位可逕行使用於宣傳、發表、出版、佈置、展覽、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,不另給酬。


(五)金、銀、銅及優選者,每人限得1獎,佳作者則不在此限;獎金均應依所得稅法扣繳所得稅。


(六)參賽作品不得重製、抄襲他人作品(包含規格不符),不論得獎與否,一律不予退件,主辦單位不負保管責任。


(七)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隨時解釋、修正之,參賽者不得異議。


評審方式及標準:


由主辦單位聘請攝影專家學者組成評審小組,以客觀、公正、公開之方式評審;評審標準包含「主題內容35%,構圖創意35%,攝影技巧30%」。


十一、評審時間及地點:


由臺北縣政府另擇時間及地點公開評審,評審前公布於臺北縣政府(http://www.tcp.gov.tw)、臺北縣政府民政局(http://www.minjeng.tcp.gov.tw)及臺北縣攝影學會(http://www.tcps.org.tw)網站。


十二、獎項及名額:


(一)金牌獎1名:獎金新臺幣2萬元及獎牌乙面。


(二)銀牌獎1名:獎金新臺幣1萬元及獎牌乙面。


(三)銅牌獎1名:獎金新臺幣5,000及獎牌乙面。


(四)優選獎2名:獎金新臺幣2,000及獎狀乙紙。


(五)佳作獎6名:獎金新臺幣1,000及獎狀乙紙。


十三、公布得獎、頒獎日期:


(一)公布得獎:9921 (星期一)公布於臺北縣政府、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及臺北縣攝影學會網站。


(二)頒獎時間及地點:另行通知,並公布臺北縣政府、臺北縣政府民政局及臺北縣攝影學會網站。


十四、洽詢方式:


請上臺北縣攝影學會網站下載簡章及報名表或撥打電話0960-115476,臺北縣攝影學會黃總幹事洽詢。


 


  攝影比賽~99元旦迎朝陽樂活新北市~簡章  報名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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