活動內容
一、宗旨:為慶祝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,僑務委員會特別規劃以「百年風華」
(Celebrating 100 Years)為2011年月曆主題,邀請各界愛好攝影人士
,透過不同攝影鏡頭的詮釋,展現中華民國建國百年成果及台灣各項政經
會文化建設,以彰顯建國一百年所具承先啟後的重大意義。
二、主辦單位:中華民國僑務委員會
Overseas Compatriot Affairs Commission, R.O.C.( Taiwan )
承辦單位:埴鈁藝術有限公司 JYRFANG ART CO., LTD.
三、參加資格:凡海內外愛好攝影之人士,皆可參加。
四、攝影內容:
(一)攝影主題:以「建國一百年,民主新台灣」為主題,包括「從歷史
看見台灣」(過去),例如:台灣舊式火車、鐵道、臺灣在地舊式建
築…等可代表過去100年台灣歷史重點特色之照片(黑白照亦可);「
讓世界看見台灣」(現在),例如:臺北101大樓、臺北國際花卉博覽
會、高雄世運主場館、台灣高鐵及台灣精采之文創產業…等足以展
現當今台灣特色之照片,展現現在台灣高品質的風貌;「讓台灣看
見未來」(未來),例如:桃園國際航空城、高雄港洲際貨櫃中心、
竹北生醫園區、金門大橋…等台灣未來既定及已正在開發興建重要
建設之照片(可做重複曝光),展現台灣未來高科技及世界展望的國
際產業。
(二)作品規格:
1.作品以正片、負片或數位格式拍攝皆可,彩色或黑白不拘,沖洗
成6×8吋或長邊不超過8吋之照片。
2.作品為正片、負片或照片者,須繳交掃描為1,020萬畫素以上規格
之JPG檔。
3.作品為數位格式者,須繳交原始檔案為1,020萬畫素以上規格之
JPG檔。
4.作品必須單張不連作,可局部調整明暗及偏色,惟不得移動、複
製、添加或刪減內容元素,影像調整後仍需呈現自然的效果。
徵選規則:
(一)參選作品須符合攝影主題及規格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選。
(二)參選文件包括報名表及參選作品(含沖洗照片及數位檔案),請確實填
寫報名表暨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,並黏貼於每張作品背面。若因
未標明清楚而造成作品遺失或作者認定困難,主、承辦單位恕不負責。
(三)每人參選作品數量不限;作品正反面均不得做任何註記、塗色或簽名
,違者視同棄權。
(四)參選作品請以厚紙板自行完封包裝,郵遞送件者,並以掛號郵件交寄 。
參選作品因郵遞或遇不可抗力之災變、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作品滅失、損
壞,主、承辦單位恕不負賠償責任。
(五)所有入選作品均須繳交原稿底片之數位檔案,入選作品之著作財產權自
公布入選日起須讓與主辦單位所有,另獲選人可獲主辦單位提供之新台
幣一萬元整之權利金。
(六)參選作品限「未曾公開發表者」且「未曾在其他比賽獲獎者」, 並不得
翻攝、抄襲他人作品。如有不實,經評審發現,違反者視同棄權不予評
審;已入選者,取消入選資格,並追回已領取之權利金,其涉著作權侵
害之法律責任由參選者自行負責,與主、承辦單位無關。
(七)凡經評審入選之作品,不得要求取消入選資格。
(八)權利金均依所得稅法規定須扣繳所得稅。
(九)未入選作品(照片或數位檔案)均不予退回。原始檔案請參選者自行備
份(底片欲退回者請檢附回郵信封,並詳細註明收件人資料)。
(十)凡參選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評選:由主辦單位依其2011年「百年風華」月曆內頁圖照美編設計需求進行評
選作業,相關評選結果將公布於活動網站,並專函通知入選者。
活動簡章下載 | 報名表下載
聯絡人及洽詢電話:(04)2451-1088 鄭小姐。收件日期及地址:自99年5月1日起至99年5月31日止,逾期不受理。
參選作品請親送或郵寄至承辦單位:(台中市西屯區上安路84巷10號1樓)
(郵寄以郵戳為憑)。
信封請註明:2011年「百年風華」月曆徵圖活動收本簡章未盡事宜,主辦單位得隨時補充說明、修正之。
僑務委員會2011年「百年風華」月曆徵圖活動報名表暨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 | ||||
作品名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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拍攝地點 | (請簡述地點或地址) | |||
拍攝時間 | 民國 年 月 日 | |||
姓 名 |
| 性 別 □男 □女 | ||
國 籍 |
| 身分證字號(或護照號碼) | ||
出生日期 | 民國 年 月 日 | |||
通訊地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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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絡電話 | (日) | (夜) | (手機) | |
電子郵件信箱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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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說明(含攝影主題及創作理念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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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本人擔保參選作品係屬本人自行創作,未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,參選作品規格如未符合僑務委員會2011年「百年風華」月曆徵圖活動相關規定,視同棄權,本人概無異議。 2. 本人參選作品如入選,本人同意將該作品及原稿底片數位檔之著作財產權,自公佈入選日起,讓與僑務委員會。前開所稱著作財產權,依著作權法第三章第四節之規定,僑務委員會依法有重製、公開展示及不限時間、次數、方式及轉授權第三者使用之權利,均不另予通知及致酬。入選人並承諾對僑務委員會不行使其著作人格權;僑務委員會可逕行使用於宣傳、發表、出版、佈置、展覽、刊登報章雜誌或印製書冊等。 3. 參加者對本活動之評審結果,不得有任何異議。 | ||||
著作財產權讓與人簽章: 身分證字號(或護照號碼): 地址: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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