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1月29日 星期一

桃園攝影沙龍簡章

桃園攝影沙龍簡章


宗  旨:


為促進攝影藝術,提高攝影水準,便利攝影同好研究、觀摩,每月舉辦一次。


參加資格:


歡迎各界攝影同好踴躍參加,投龍當年必須加入本會。


        別:


不分組,黑白或彩色照片、彩色幻燈片均可。


春季組於每年1月至12月止計12個月;秋季組於每年7月至次年6月止計12個月

規  格:


黑白照片或彩色照片放大,長邊限14~15吋,短邊不得小於8吋,均不得裝裱,幻燈片以35mm為限。


參加組別規定:


每人每月限參加四張,可在照片或幻燈片中自由選擇,照片並得以黑白或彩色混合參加,但不得以照片和幻燈片二種作品混合。


收件日期:


每月第三星期六截止。

評  審:


每月第四星期一晚上7點30分公開評審(如逢例假日順延一日),評審辦法如下:


        1.初選:每人限打0至1分,滿分之30%決定入圍參加複選。


評選人數


五人


六人


七人


得  分





        2.複選:每人限打0至2分,滿分之35%為入選乙、滿分之40%為入選甲,50% 以上者參加決選8分)


評選人數


五人


六人


七人


得  分





        3.決選:每人限打至3分,決定佳作以上(如附表)。


 


5人


6人


7人


說 明(小數點以下無條件進入)


特選


13


15


18


每一評選委員最高給三分之總和為滿分之85%計算


優選


11


14


16


每一評選委員最高給三分之總和為滿分之75%計算


佳作



10


12


每一評選委員最高給三分之總和為滿分之55%計算


計分辦法:


特選8分,優選6分,佳作4分,入甲2分,入乙1,計算年度積分。


獎  勵:


特選及優選另頒給獎牌。


榮銜授予:


年度積分45分者,頒優秀作家獎牌乙座。積分60分以上之本會會員授予『碩學會士』榮銜。滿80分以上之本會碩學會士授予『博學會士』榮銜(但應加入為永久會員)。


年 度 獎:


特、優選及佳作等作品保留至年度屆滿參加複選,選出最佳作品三幀,分別發給,金、銀、銅牌獎各乙座,以上作品一律參加年度「會員影展」。


年度積分達100分(含)以上者,另頒給純金金牌一面,不限名額。


附  則:


1.


參加作品應於背面註明編號、題名、姓名、地址、電話及光圈快門等攝影記錄,同時應附參加表及通知、退件表格,自行詳細填寫,並貼足回郵。


2.


已獲入選以上之連作作品,不可以另外拆開獨立投件。
3.

凡參加本會榮銜甄試通過之作品不可以再重複投件。


4.


未入選作品評選後一週內退還,入選以上作品保留三個月製版後退還。


5.


入選以上作品,本會得在報刊雜誌發表,不另給酬。


6.


參加作品如因不可抗力損害或郵失,本會不負任何賠償之責。


7.


入選名錄全部及部份作品刊載「桃園攝影」月刊。


8.


每年12月之沙龍評審提前在第三星期一晚上7點30分準時評審。


9.


黑白照片或彩色照片放大,長邊限14~15吋,短邊不得小於8吋,均不得裝裱,幻燈片以35mm為限。
  連作4張以內﹝包含4張﹞

10.


參加本沙龍者,即視同承認本簡章之一切規定。


收件地址:
桃園縣攝影學會 (中壢市自忠二街224號)  電話:03-4679959
 
本簡章依97.12.1730屆第5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修訂實施。
本簡章適用日期於98年1月1日起

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