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09年4月24日 星期五

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申請簡章-潘榮譽理事長提供

一、宗旨:


    為鼓勵具有潛力之藝術家努力創作、展出成果,以提昇本縣美術水準。


二、申請人資格:


    (一)具有本國國籍從事美術創作之個人,得向本局提出申請,惟最近2年內曾在本局申請通過展出者及各級機關學校或社團之畢(結)業展,均不受理申請。


    (二)申請人於同一年度只能申請一件,不得同時申請辦理個展及參與聯展,或參與兩件以上聯展之申請。


三、申請類別:


    申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、膠彩、油畫、水彩、版畫、書法、篆刻、雕塑、陶藝、工藝設計、攝影、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;非屬純美術範疇者,如插花、樹石、盆景、漫畫等及各式收藏品展覽之申請恕不受理。


四、申請方式:


(一)每年51起至31日止接受申請(以郵戳日期為憑,信封上請註明“申請展”字樣)。


(二)由申請人填具申請表乙份(格式如附件),並將送審作品之數位影像檔燒錄於光碟片中,一併寄送本局提出申請。光碟片上請以油性筆清楚書寫申請人姓名及展覽名稱,並請燒錄確實可供讀取,以利審查。


(三)數位影像檔須拍攝良好、忠實於原作,且為Jpeg格式(副檔名為jpg),畫素須為300萬畫素( 3 M egapixels2048×1536 pixels) 以上。申請人送審作品件數為:


1.個展:展出作品10件之數位影像檔。


2.聯展:4人之下每人各繳展出作品5件之數位影像檔,5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3件,10人以上者各繳展出作品2件。


3.申請展出之作品為立體者(如雕塑、陶藝、工藝設計等),其中至少5件作品應提供3張不同角度之數位影像檔。


(四)上述送審作品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為最近2年內所創作,並且尚未在國內其他公私立畫廊展出者。


(五)申請展覽案件審查結果於本局全球資訊網(http://www.cabtc.gov.tw)公布,並通知各申請人。


(六)除申請表及光碟片外,請勿寄送其他附件(如畫冊、推薦書函等等);申請表及所附資料,請自行留存底本,一律恕不退還。


五、展場檔期安排:


(一)申請人經審查通過並通知者,應依排定之檔期按時展出,如因故無法如期展出,應於展出前4個月通知本局;如未先行告知本局者,往後3年內不得向本局申請展出。


(二)申請展出地點為本局所屬展覽場地及本縣其他鄉鎮市展覽場所(由本局安排展出場地),每檔展出期間為約2週,開放時間依據各展覽場所之規定。



六、審查:    由本局聘請審查委員,於8月底前寄發審查結果通知函。



七、展覽注意事項:


(一)佈置展覽場地,由展出者與本局業務單位共同研商決定後,由展出者自行負責佈置。


(二)展出者須於展覽前1日將展覽場地佈置完成,並於展覽結束之次日下班前回復展覽場地原狀,如逾期限展覽場所不負展覽品保管責任。


(三)展出作品之包裝、運輸、保險等事宜,均由展出者自行負責辦理。


(四)展覽標示卡由本局印製,不收任何費用,若展出者須印刷請柬、宣傳簡介或其他展出資料時,須經本局同意後,由展出者自費印製。


(五)展出者如舉辦開幕、剪綵等儀式,請與本局業務單位協調辦理。


(六)展覽期間,展出者應派員在現場維護作品及向觀眾解說,並應注意禮貌態度。


(七)展出作品不得有標價或其他方式之商業行為,否則立即停止展出並永久取消申請資格。


(八)展覽場不得陳列花籃或放置與展覽無關之其他物品。


(九)展出者應依本局之規定使用場地,如不依規定使用而致使本局有所損害者,展出者應負賠償責任。


(十)其他事宜應依本局有關規定辦理。


八、附註:


(一)凡欲申請展覽者可於本局全球資訊網http://www.cabtc.gov.tw)下載、親自至本局或填妥回郵信封並貼足郵資寄至「臺北縣板橋市中山路116128樓,臺北縣政府文化局  藝術展演科」索取申請表。(二)洽詢電話(02296034564581藝術展演科。 


臺北縣政府文化局美術展覽申請簡章

請展出之作品須為水墨、膠彩、油畫、水彩、版畫、書法、篆刻、雕塑、陶藝、工藝設計、攝影、綜合媒材等類別之藝術創作;


非屬純美術範疇者,如插花、樹石、盆景、漫畫等及各式收藏品展覽之申請恕不受理。每年51起至31日止接受申請以郵戳日期為憑,信封上請註明“申請展”字樣
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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